本溪市养犬管理规定
本溪市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登记证是由公安局受理办理。
申请条件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收费标准
(一)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第一年每只450元,第二年起每年每只200元;
(二)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按第一年每只300元,第二年起每年每只200元收取管理费;
按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关于本溪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本价函【2015】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