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

养狗伤人判赔四千

(记者刘国伟)记者7月16日从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宗由狗咬人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由该院审理完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1月8日上午,原告倪某在莲花菜市场买菜时,被告王某的亲戚张某带着的一只京巴狗扑向她的左腿膝盖部,当场将她的膝盖咬伤,张某当即送倪某去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14日,张某陪同倪某到医院治疗。 倪某让狗咬伤的第二天前去被告王某家协商赔偿问题。因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各持己见而最终未能协商解决。3月2日,倪某以王某拒绝赔偿为由,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没有领取养犬许可证私自饲养狗只,违反了有关规定。她所饲养的动物咬伤原告倪某,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依照有关法规,福田区法院近日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倪某的医疗费497.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313.24元。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