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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人犬检疫 警方不负责

(记者 王晓清 通讯员 唐伟伟) 因认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咬人狗进行检疫,王女士将丰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 2005年9月3日,王女士被齐某养的犬咬伤,当日齐某带王女士到防疫部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并支付了看病费用。王女士于当月14日向被告下属派出所报案,要求对咬人犬进行检疫,派出所于当日立案。 次日,派出所在确认该犬未经合法登记后,将犬没收,上交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养犬办公室。当日,民警电话告知王女士可以对狗进行检疫但需交纳检疫费,王女士提出检疫费应由养犬人齐某交纳,而民警称齐某亦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后该犬上交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 2006年9月14日,王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称自己多次催派出所对咬人犬进行检验,但民警只答复已将该犬没收,但未对该狗进行检疫。请求判决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检疫。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女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由动物检疫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此规定是对养犬人设定的义务,而非为公安机关设定的法定职责。 而对于被没收的咬人犬是否应强制检疫,以及如何操作,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警方及时立案调查,在确认齐某所饲养的犬系无证犬后,及时依法予以没收,并按规定上交犬类留检所,已履行法定职责。